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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判決下來 說我是轉彎車沒有讓直行車

肇事主因 !  

我無照部分已經有開罰單也繳了駕照也再當時補考完畢

再度強調"

無照駕駛 僅屬行政罰[告發單],與事故責任無關,
也與理賠不起衝突。

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 看 [有無駕照  ] 的。



對方申請調解無故未到 後來法院送調解 對方宣稱要我撤銷對他的提告不然我車牌行照駕照會被吊銷

同上說明:

不用聽對方在胡扯 !  


對方說我無照駕駛所以要告我預謀殺人

同上說明:

不用聽對方在
胡扯 

與預預謀殺人截然無關 !


對方沒有驗傷單 可是有提出傷害告訴

只要有就醫記錄"

診斷書可以事後補證 

說不定已隨案附卷 ,他或警方都沒必要也沒義務 告訴你,提告的細節與內容。  


傷口是當天交通警察拍攝 大小不到一個指寬


既然對方的小朋友,也有受傷的事實 存在"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
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過失傷害罪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車損"

撇開肇責比率不談,修復費用的部份,雙方依法都可以
主張折舊給付

[工資部分不得主張折舊給付],此乃於法有據,只要[對造]主動提出此主張,法院就必須依法照准,也就是說求償的一方[你]絕對無法拿到訴訟標的修理費用]的全部

 

試算公式: 零件材料費 X 0.369 X 出廠年齡[以行照為憑]==折舊金額 修復費用總金額 ,減去 折舊金額之所得,才是給付方應給付之實際金額

然本案雙方都有受傷事實"  


[雙方都有過失],雙方都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無誤。

就成為"

互控過失傷害 案件

倘若雙方都堅持己見,拒絕或無法達成和解,其最終結果就是,雙方都會被檢方提起公訴ˋ進而被院方判刑。

以刑逼民"向來是受傷被害人手上的最佳籌碼,也是必然會發揮效益,的訴訟手段與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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