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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方來電,模糊表示想讓這件事情就這樣過去(無提及合解),我就說ㄏㄥㄏㄥ(狀聲詞,恩亨的亨這樣子回答),我"沒有"說好,我只有ㄏㄥ而已,若對方有錄音,他會拿以下對話跟法官說我們已經合解了嗎?

和解必須以書面為憑! 


2.對方未經我同意錄音,可以拿去說已經合解了嗎?


同上說明" 

對造這樣有犯罪嗎?

沒有!


3.和解是不是一定要書面才成立?

是的!  

4.本案我有受傷且有診斷證明,會不會因為這樣(此來電)就影響我對他造告訴權利(刑民事)?

不會!

況且法律並無規定 ,肇事者一定要去電慰問傷者,是否探望ˋ慰問,僅止於 個人的行為道德觀,法律並無制定任何條文 規範。 
 


5.若他造想看我(看傷勢),我可否拒絕,因為他造過分,事發六天後才來電關心,明知我受傷第七天做完筆錄才來電關心,

有來電已經算不錯了!

太多案件的肇事者,一路都採不理不睬ˋ不聞不問的,比比皆是。

且他造有我電話,推托說記錄因來電過多被洗掉(我猜想他知道我受傷怕我告他刑事過失傷害)

同上說明:

法律並無規定 ,肇事者一定要去電慰問傷者,是否探望ˋ慰問


6.若有刑事告訴,可否請警察調閱他通話記錄看該時段是否真為很多電話導致電話被洗掉?若該時段無很多電話,他說謊,他刑責會加重嗎?

絕對不會 

同上:  


法律並無規定 ,肇事者一定要去電慰問傷者,是否探望ˋ慰問。

何況至為止本案肇事責任歸屬,尚未明確 之前

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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